调解书 再审的理由-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12-16 行政纠纷

调解书进入再审的理由主要基于法定事由,这些事由涵盖了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以及原审法院的审理程序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这些理由的详细归纳和解释:

一、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1. 程序上的自愿:

    • 当事人在是否接受调解、调解程序的启动等方面应完全自愿。若存在威胁、强迫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行为,均可构成再审理由。例如,一方当事人通过威胁手段迫使另一方接受调解,这种调解协议在再审中很可能被撤销。
  2. 实体上的自愿:

    • 调解协议的内容需双方自愿达成,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若调解协议是在一方欺诈或胁迫下达成的,另一方有权申请再审。例如,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使对方在不知情或误解下达成调解协议,这种协议在再审中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调解协议内容违法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若协议内容违法,如约定的交易价格低于法定最低计税价格以逃避税款,这种协议在再审中可能被撤销。
  2.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 调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若协议内容损害了这些利益,如在企业破产清算中低价转让优质资产给关联方以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这种协议在再审中同样可能被撤销。

三、有新的证据出现

  • 若当事人能够提供新的证据,且这些证据足以推翻原调解书,且在原审中未出现或无法获取,那么这些新证据可以成为申请再审的理由。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在调解后发现了对方伪造合同的关键证据,这种证据在再审中可能改变案件的结果。

四、原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主要证据问题

  1. 原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 若调解所依赖的基本事实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可以构成再审理由。例如,在侵权纠纷中,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侵权的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这种认定在再审中可能被推翻。
  2. 原审主要证据问题:

    • 包括伪造证据、未经质证的主要证据,以及因客观原因未能收集且法院未予调查的关键证据。若原审中存在这些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例如,一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了伪造的证据,而法院未予识别并采纳了该证据,这种情形在再审中可能被纠正。

五、适用法律错误

  • 若原审在适用法律上存在明显错误,导致调解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这种错误可以成为申请再审的理由。例如,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时错误地解释了法律条款,导致调解结果偏袒了一方当事人,这种情形在再审中可能被纠正。

六、审判组织或程序问题

  1. 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

    • 若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如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可以构成再审理由。例如,原审法院的审判长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且未回避,这种情形在再审中可能被纠正。
  2. 程序违法:

    • 包括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即缺席判决等程序违法行为。若原审中存在这些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例如,原审法院在未经传票传唤的情况下即缺席判决,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这种情形在再审中可能被纠正。

七、超出或遗漏诉讼请求

  • 若原审调解书未准确回应或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可以构成再审理由。例如,当事人在原审中仅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效力,但法院在调解书中却对合同的履行方式等进行了约定,这种情形在再审中可能被纠正。

八、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 若据以作出原调解书的法律文书后来被撤销或变更,可以构成再审理由。例如,原审法院在调解书中引用了另一份法律文书作为依据,但该法律文书在调解书生效后被撤销或变更,这种情形在再审中可能导致原调解书被撤销或变更。

九、法院依职权再审与检察院抗诉或检察建议

  1. 法院依职权再审:

    •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且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2. 检察院抗诉或检察建议: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调解书,若发现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调解书,若发现同样问题,可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或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在实际操作中,若当事人认为调解书存在上述任一问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为了确保再审申请的成功率,当事人应充分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遵循法律程序进行申请。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