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人不写谅解书通常不会影响案件的终结,但可能对被执行人的信用修复或特定权益产生间接影响。以下从法律效果、信用修复、后续权益保障三个角度展开说明:
1. 法律效果:案件可依法终结,谅解书非强制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后,法院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谅解书本质是执行申请人(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并非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即使执行人不出具谅解书,只要被执行人能提供履行完毕的证据(如转账记录、交付凭证等),法院仍可依职权终结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
例外情形:若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需执行人出具谅解书作为履行完毕的确认条件”,则被执行人需按约定履行;但此类条款需双方自愿达成,且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不得以谅解书作为解除失信名单的唯一条件)。
2. 信用修复:谅解书可能影响失信记录解除
若被执行人曾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老赖”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院应在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但实践中,部分法院可能要求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或谅解书作为删除失信记录的辅助材料。
建议:被执行人可主动向法院提交履行完毕的证据(如和解协议、付款凭证等),并申请法院依职权删除失信信息。若法院以“需执行人谅解”为由拒绝,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6条,要求法院说明理由并依法纠正。
3. 后续权益保障:谅解书可能影响其他权益恢复
若被执行人因案件被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履行完毕后可依法申请解除限制,此类措施的解除通常以“履行完毕”为前提,无需执行人出具谅解书。但若被执行人因案件影响商业合作、个人声誉等,执行人的谅解书可能作为第三方(如合作方、金融机构)评估风险的参考依据。
建议:被执行人可与执行人沟通,说明履行情况并争取出具谅解书;若执行人拒绝,可保留履行证据(如公证文书、法院确认函等),作为自身信用修复的证明。
总结与行动建议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具体案情提供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