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是过错责任么-孙大庆律师|法行宝
2025-12-15 侵权纠纷

共同危险行为在归责原则上主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而非单纯的过错责任原则。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释: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定义与特征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数个行为人并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他们的行为都具有危险性,且这种危险性最终导致了实际损害的发生。例如,甲、乙、丙三人在山上打猎,同时向一个方向开枪射击,结果有一颗子弹击中了山下的行人丁,但无法查明这颗子弹是谁射出的,此时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就构成了共同危险行为。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

  1.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含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加害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由于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人,因此法律推定所有参与危险行为的人都有过错,除非他们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 适用理由:共同危险行为中的每个行为人都实施了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且这种危险已经转化为现实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由行为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2. 连带责任原则:

    • 含义:连带责任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外负有连带债务,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与其内部份额为由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如果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那么所有参与危险行为的人都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适用理由:共同危险行为中的每个行为人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可能性,且这种可能性无法通过证据加以排除。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法律要求所有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和赔偿责任承担方式。

四、免责事由

虽然共同危险行为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自己不是真正的加害人,则可以免除责任。例如,通过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危险行为,或者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等。

总结:共同危险行为在归责原则上主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法律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所有参与危险行为的人都有过错,除非他们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同时,在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的情况下,所有参与危险行为的人还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解释,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