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被迫辞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具体分析如下:
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例如,若劳动者工作6个月未签合同,则可主张5个月(第2个月至第6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若超过一年仍未签合同,则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可主张最多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
若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签合同、未缴纳社保、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被迫辞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例如,工作2年3个月的劳动者,可主张2.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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