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当事人同意终本与不同意终本的区别-畅军峰律师|法行宝
2025-12-14 行政纠纷
  1. 核心结论: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同意终本与不同意终本的主要区别在于执行程序的后续走向及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同意终本意味着当事人认可当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无法处置的现状,执行程序暂时中止;而不同意终本则表明当事人认为执行程序仍应继续,可通过提出书面异议、提供财产线索等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2. 同意终本的情况:

    • 程序走向:当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无法处置,且当事人同意终本时,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此时,执行程序暂时中止,但保留债权人的申请恢复权。
    • 后续权利:若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债权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时效限制。法院也会定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 典型案例:如被执行人无存款但名下房产有抵押,暂无法拍卖,法院裁定终本。两年后房产解除抵押,债权人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成功拍卖房产清偿债务。
  3. 不同意终本的情况:

    • 程序走向:若当事人不同意终本,认为执行程序仍应继续,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详细说明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会裁定撤销或改正相关的执行行为;若异议不成立,则会裁定驳回。
    • 救济措施:
      • 提出书面异议: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书,是当事人不同意终本时的首要救济途径。
      • 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及时将新的财产线索(如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到期债权等)提供给执行法院,以推动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 申请其他执行措施:除常规财产查控外,还可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甚至申请司法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向上级法院反映:对执行法院作出的终本执行决定不服,且经过执行异议及复议程序仍未能解决问题时,可向上一级法院提交书面材料,详细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对终本执行的异议理由等内容,寻求上级法院的监督与纠正。
    • 典型案例:如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返还借款,执行中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债权人认为债务人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不同意终本。债权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要求法院继续执行。
  4. 注意事项: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法院不再执行申请人的案件,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法院仍会定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 当事人应准确理解终本与终结的区别,避免因误解导致权利丧失。在终本期间,债权人应积极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发现新财产后立即申请恢复执行;债务人则应继续履行债务,避免因财产状况改善被恢复执行。
  5.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法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程序终结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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