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钱办事不给不办会怎么样-孙逊律师|法行宝
2025-12-13 经济纠纷

关于“给钱办事不给不办会怎么样”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了受贿行为的法律认定,下面我将结合一个具体案例和相关法律解释来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典型案例:关某是某国有企业的董事长,钱某是个体老板。钱某为了与关某搞好关系,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每年春节都去看望关某,并送给其3万元,共计15万元。2016年,钱某提出想要承揽关某所在企业的工程项目,并送给关某10万元作为请托费用。虽然关某答应帮忙,但钱某的公司最终并未中标。2018年,关某退休后,钱某又送给其5万元,希望关某能通过原下属公司负责人帮忙承揽另一个工程,但同样未能成功。

针对这个案例,存在几种不同的意见:

  1. 第一种意见认为,关某没有帮钱某办成事,其收受钱某财物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而应认定为违纪。

  2.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2011年至2015年间钱某给关某的15万元,由于没有具体请托事项,属于“感情投资”,不应作为受贿数额。而2016年钱某所送的10万元,有具体请托事项,虽然关某没有办成,但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对于2018年钱某所送的5万元,由于关某已经退休且最终没有办成事,不再认定为受贿犯罪。

  3. 第三种意见,也是我个人同意的观点,认为2016年以前关某收受的15万元本应认定为礼金,但由于钱某2016年提出了具体请托事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15万元礼金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应与当次所送的10万元一并纳入犯罪数额,即受贿25万元。对于2018年收受的5万元,应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

接下来,我详细解释一下为什么同意第三种意见:

一、只收钱没办成事不一定影响受贿罪定性

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备要件。但司法解释对谋利要件做了扩张性解释,包括“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及“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因此,对于只收钱没办成事的情况,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明知行贿人有具体请托事项。如果明知,即使未办成事,也不影响受贿犯罪的成立。

二、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感情投资”原则上不属于受贿

如果老板或下级为了与国家工作人员搞好关系而长期小额馈赠,且没有提出具体请托事项,这种行为原则上不属于受贿。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且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感情投资”的性质因发生具体请托事项而改变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后发生了具体请托事项,那么此前的“感情投资”也可能被认定为贿赂款。例如,在上述案例中,由于2016年钱某提出了具体请托事项,因此此前每年春节看望关某所送的15万元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从礼金变为贿赂款。

四、“明知”或“承诺”同样适用于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无论是斡旋受贿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入罪的本质与受贿罪均相同,是源于职权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如果行为人收受了请托人财物,且请托事项符合构成“斡旋”或“利用影响力”的特征,那么无论请托事项是否实现,均不影响行为人对所收财物系权力对价物的主观认识,不影响该行为权钱交易的本质属性。

综上所述,对于“给钱办事不给不办”的情况,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行贿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即使最终未办成事,也可能构成受贿罪。因此,建议大家在处理类似情况时务必谨慎行事,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