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谁有权指定监护人”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首先,当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时,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是有权进行指定的。这些机构在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做出选择。
如果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同时,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来指定监护人。这一过程中,人民法院同样会遵循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依据相关规定指定监护人之前,如果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的状态,那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来担任临时监护人,以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至于监护人被指定后,是不得擅自变更的。如果擅自变更,那么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并不会因此免除。
虽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过关于取消由村委会、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的建议,并主张明确由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承担这项工作,但目前这一建议尚未成为法律条文。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仍然是有权指定监护人的机构。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