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轻微伤情鉴定没有及时告知嫌疑人是否违法”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程序和实际案例的角度来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于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有明确的送达要求。具体来说,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的复印件送达给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这一规定确保了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的知情权,使他们能够及时了解鉴定结果,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在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公安机关其他行政行为纠纷案中,被告韶关市某公安分局就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当事人送达《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副本而被确认违法。该案中,公安分局在收到鉴定意见后,并未按照法定程序在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给当事人,而是仅以《鉴定意见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了鉴定结论。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被法院依法确认违法。
回到您的问题,如果轻微伤情鉴定没有及时告知嫌疑人,即公安机关未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给嫌疑人,那么这一行为是违法的。因为这不仅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明确要求,也损害了嫌疑人的知情权,可能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轻微伤情鉴定没有及时告知嫌疑人是违法的。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的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了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法律机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