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抵押权有哪些-张锡志律师|法行宝
2025-12-09 经济纠纷

抵押权人(即权利抵押权中的权利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 优先受偿权:

    • 这是抵押权人最核心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例如,若甲向乙借款并以房屋作抵押,同时甲还欠丙普通债务,若甲无法偿还债务,其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将首先用于清偿乙的债权。这一权利确保了抵押权人在债务违约时的优先地位,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2. 抵押物的保全权:

    • 防止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权利: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任何可能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行为。若抵押财产价值已经因抵押人的原因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其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的担保。例如,甲将汽车抵押给乙后,若甲计划拆除发动机售卖,乙有权制止。
    • 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请求权:若抵押人不按上述要求行事,抵押权人有权进一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例如,若甲拆除了汽车的发动机导致价值减少,乙可以要求甲修复或提供其他等价担保,否则可要求甲提前还款。
  3. 抵押财产处分权:

    •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不仅有权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还有权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这一权利赋予了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主动处置能力,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其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4. 孳息收取权:

    • 在特定条件下,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且抵押物已被依法扣押时,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物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如租金)。但需注意的是,这里的“收取”并非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指抵押权人控制了孳息,以便对其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未行使优先受偿权之前,孳息仍归抵押人所有。例如,甲将果园抵押给乙后未能履行债务,果园被法院扣押,乙有权收取果园的水果及租金等孳息,用于清偿债务。
  5. 抵押权的处分权:

    • 抵押权人还享有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权,包括转让和抛弃。抵押权可以随同债权一同转让,但不能脱离债权单独存在。同时,抵押权人也可以选择放弃抵押权或其顺位,但这需与抵押人协商并可能受到其他抵押权人的影响。例如,若甲的房屋先后抵押给乙和丙,乙放弃其抵押权顺位后,丙的顺位将提升。
  6. 对抵押权的保护请求权:

    • 如果他人非法妨碍抵押权的行使,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以确保抵押权能正常实现。
  7. 权利的存续期间:

    •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在此期间内行使的,法院将不予保护。因此,抵押权人需及时关注并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律建议:

  • 作为抵押权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抵押物的保管责任等条款,以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
  • 在抵押期间,应密切关注抵押物的价值变化,若发现抵押物价值可能减少或已经减少,应及时采取措施要求抵押人恢复价值或提供相应担保。
  • 在行使抵押权时,应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确保自己的权利得到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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