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的主动宣传是否构成对撤销商标的使用-汪彩凤律师|法行宝
2025-12-09 知识产权

关于第三方的主动宣传是否构成对撤销商标的使用,这需要分情况讨论:

  1. 若第三方宣传中明确使用了被申请撤销的商标,且该使用行为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定义:

    •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若第三方的主动宣传中明确使用了被申请撤销的商标,并且这种使用是为了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那么这种使用行为就构成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 在此情况下,如果商标注册人能够证明该第三方宣传中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其自身或授权他人进行的,或者该使用行为与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关联(如商标注册人默许或鼓励第三方使用),那么这种使用行为可能被视为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有效使用,从而有助于阻止商标的撤销。然而,如果商标注册人无法证明与第三方宣传行为的关联,且该使用行为未经其许可,那么虽然这可能构成对商标的侵权使用,但并不直接等同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有效使用,对于阻止商标撤销的作用可能有限。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第三方宣传行为广泛且持续,且消费者将该商标与商标注册人紧密联系,这可能间接证明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使用价值,对商标撤销案件中的“商标使用”认定产生一定影响,但具体还需结合案件细节和证据来判断。
  2. 若第三方宣传中虽提及了被申请撤销的商标,但并未将其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使用:

    • 如果第三方的宣传中只是提及了商标,但并未将其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或者该提及行为并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如仅作为描述性使用、新闻报道使用等),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不被视为对商标的有效使用。
    • 在此情况下,第三方的主动宣传不太可能构成对撤销商标的有效使用,因此对于阻止商标的撤销没有直接帮助。
  3. 特殊情况:商标注册人未使用但第三方广泛使用且形成市场认知:

    • 在极少数情况下,即使商标注册人自身未对商标进行有效使用,但如果第三方广泛且持续地使用该商标,并且消费者已经将该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紧密联系起来,形成了稳定的市场认知,那么这种第三方使用行为可能在商标撤销案件中被视为商标具有市场影响力和使用价值的证据。然而,这种情况非常特殊,且需要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如消费者调查、市场研究报告等。

法律建议:

  • 对于商标注册人而言,如果面临商标撤销申请,应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自身对商标的有效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广告宣传资料、市场调研报告等。同时,也可以关注第三方是否未经许可使用了其商标,并评估这种使用行为对商标撤销案件的可能影响。
  • 如果商标注册人发现第三方未经许可使用了其商标,并且这种使用行为可能构成对商标的有效使用(如广泛且持续的宣传使用),那么商标注册人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如发送警告函、提起侵权诉讼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考虑将这种使用行为作为阻止商标撤销的证据之一。

可能法律后果:

  • 如果商标注册人无法证明对商标的有效使用,且没有其他充分理由支持商标的继续注册,那么商标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 如果第三方未经许可使用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并且这种使用行为构成了侵权,那么第三方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同时,这种侵权使用行为也可能对商标撤销案件的判决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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