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犯罪的成立条件-张惠全律师|法行宝
2025-12-09 刑事辩护

预备犯罪,即犯罪预备,其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主观上具备明确的犯罪意图:

    • 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积极准备,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这种故意是犯罪预备成立的主观基础,表明行为人积极追求或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甲计划杀害乙,并为此购买刀具,这充分显示了甲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
  2.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 行为人必须已经进行了一些实质性的准备工作,这些工作可以是准备工具,如为了盗窃而准备撬锁工具;也可以是制造条件,如为了抢劫而事先踩点、观察被害人行踪、拉拢共同犯罪人等。这些行为虽未直接着手实施犯罪,但为犯罪的顺利进行打下了基础,具有潜在的危害性。
  3. 尚未着手实行犯罪:

    •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既遂的重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着手实行犯罪指的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犯罪预备阶段,行为人仅进行了前期准备,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例如,某人为了抢劫银行而购买了枪支、制定了抢劫计划,并在银行附近踩点,但尚未开始实施抢劫行为,此时该人的行为仍处于犯罪预备阶段。
  4.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终结于预备阶段:

    • 行为人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并非出于其主动放弃犯罪意图,而是由于遇到了某些客观障碍,如被逮捕、计划败露、被害人防范严密无法着手、突发疾病等。这些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行为人无法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从而终结于预备阶段。如果行为人是出于自己的意愿而放弃犯罪,那么这种情况通常会被视为犯罪中止,而非犯罪预备。

法律后果与综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预备犯虽然具有犯罪的故意和预备行为,但尚未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因此其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法律对预备犯的处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惩罚了犯罪预备行为,又考虑了其社会危害程度的有限性。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预备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行为停止的原因以及行为与犯罪之间的关联性等多个因素。只有那些确实为实施犯罪而进行了实质性准备的行为才能被视为犯罪预备。同时,对于犯罪预备的认定和处理也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原则,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举例说明:

假设某人为了盗窃一家珠宝店,事先购买了撬锁工具、制定了详细的盗窃计划,并在珠宝店附近进行了多次踩点。然而,在准备实施盗窃的前一天,该人因被警方怀疑并跟踪而被逮捕。在此情况下,该人的行为符合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盗窃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行盗窃行为;由于被警方逮捕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终结于预备阶段。因此,该人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犯罪预备,并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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