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申请方未开发票怎么办-冯浩律师|法行宝
2025-12-08 经济纠纷

核心结论:在执行程序中,若申请方未开具发票,被执行方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采取以下措施维护权益,具体需结合交易性质、合同条款及执行阶段综合判断。以下分情况说明:

1. 若合同明确约定“先票后款”条款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即“先履行抗辩权”)。
  • 操作建议:
    • 执行阶段抗辩: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方可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申请方未履行开具发票的先合同义务,请求法院中止执行或要求申请方先履行开票义务。
    • 证据准备:需提供合同原件、付款凭证、催告开票的书面记录(如邮件、函件)等,证明对方未履行义务且己方已履行付款义务。

2. 若合同未约定开票顺序,但开票是法定义务

  • 法律依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销售方开具发票是法定义务,无论合同是否约定。若申请方为销售方,未开票可能涉及偷逃税款,被执行方可向税务机关举报。
  • 操作建议:
    • 税务举报:向当地税务局提交书面举报材料,附上交易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要求税务机关责令申请方开具发票并处罚。
    • 执行程序补充:在执行程序中,可申请法院向税务机关调取申请方的纳税记录,证明其未履行开票义务,进而主张抵扣税款或赔偿损失(如因无法抵扣导致的多缴税款)。

3. 若执行标的已包含税款,申请方拒不开票

  • 核心风险:若执行款项已包含增值税等税款,申请方拒不开票可能导致被执行方无法抵扣税款,造成实际损失。
  • 操作建议:
    • 提起另诉:以“合同纠纷”或“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申请方,要求其开具发票或赔偿税款损失(需提供税款计算依据及税务机关出具的无法抵扣证明)。
    • 执行和解:在执行程序中与申请方协商,要求其开具发票后继续执行,或从执行款中扣除相应税款金额。

4. 特殊情形:申请方已丧失开票能力(如注销、吊销)

  • 处理方式:
    • 税务代开:若申请方已注销,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需提供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
    • 损失主张:若因申请方注销导致无法开票,可主张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需证明注销行为存在恶意或过错)。

温馨提示:实务中需注意:

  1. 合同条款是关键,建议未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票与付款的先后顺序”及“违约责任”;
  2. 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需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收到执行通知后10日内);
  3. 税务举报需以真实交易为基础,避免虚假举报承担法律责任。

如有具体案件材料或细节需要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