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离职回流员工还能约定试用期吗”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条款明确限制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之间只能有一次试用期的约定,无论劳动者是初次就业还是再次就业,也无论其是否改变过工作岗位或工种。
其次,虽然《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有关于“针对不同岗位可重新约定试用期”的表述,但这些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存在不一致之处。在法律适用上,当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执行。
再来看您提到的具体案例,即员工从本公司A岗位离职5年后,再次入职本公司B岗位的情况。尽管两个岗位的职责和层级完全不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仍然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无论员工是否改变过工作岗位或工种,也无论其离职后间隔了多长时间再次入职,用人单位都不能与其再次约定试用期。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规定,与劳动者约定了第二次试用期,那么该试用期约定是无效的。劳动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
综上所述,离职回流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是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的。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此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