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这种情况下,具体按造价鉴定结果还是合同价执行,需分情况判断,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 合同有效且对价款约定明确、无争议条款时: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价款,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同时合同中也没有约定以造价鉴定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等特殊条款,那么一般应当按照合同价执行。因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总价为 100 万元,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出现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情形,即便后来通过法院做了造价鉴定,鉴定结果为 110 万元,只要合同有效且无其他特殊约定,仍应按合同约定的 100 万元执行。
- 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情形或约定以造价鉴定结果结算时:
- 合同无效:如果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原因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合同中关于价款的约定也无效。此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结算,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但如果双方对折价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或者合同约定明显不合理,通过法院进行造价鉴定,以鉴定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更为公平合理。比如,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对价款无法协商一致,此时就可以参考造价鉴定结果来确定工程价款。
- 合同可撤销:若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受损害方行使撤销权使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价款约定也无效,同样可能参照造价鉴定结果进行结算。例如,发包人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迫使承包人签订明显低于成本价的合同,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使合同被撤销后,对于工程价款就可以通过造价鉴定来确定。
- 合同约定以造价鉴定结果结算: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发生争议时以造价鉴定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造价鉴定结果执行。这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自愿达成的约定,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比如,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对工程价款有争议,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价款”,那么当出现争议时,就应按造价鉴定结果走。
后续建议:如果对方坚持按合同价走而您认为不应如此,或者您对按哪种方式执行存在疑问,可以将合同、造价鉴定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供给我,以便我更详细地为您分析具体情况,给出更有针对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