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欧士磊律师|法行宝
2025-12-05 行政纠纷

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这一结论主要基于再审程序的性质、目的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一规定明确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节点,即一审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而非再审阶段。因此,从法律条文的角度来看,再审程序中并不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再审程序的性质与目的

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旨在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的错误,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并非一个独立的审级,而是对已审结案件的再次审理。因此,再审的重点在于审查原审判决、裁定的正确性,而非重新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允许在再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将偏离再审程序的主要目的,导致诉讼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效率的降低。

三、管辖问题已在原审处理

在案件的一审、二审过程中,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提出管辖权异议。若当事人在原审中未依法提出,应视为其对管辖问题的认可或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进入再审程序后,再允许提出管辖权异议将破坏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且不符合程序正当性和效率原则。此外,如果允许在再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还可能导致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来拖延诉讼进程,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尽管一般情况下再审中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如果案件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法院会依职权进行审查并处理。这是因为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涉及到司法权的合理配置和案件的专属审理,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受当事人是否提出异议的影响。然而,这种情况较为罕见,且需要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而非当事人提出异议。

五、再审程序的高效进行

再审程序通常基于法定的再审事由启动,如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将审理重点放在这些可能影响案件实体公正的问题上,能够及时纠正错误裁判。如果允许在再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可能导致程序拖延,不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因此,从维护诉讼效率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再审程序中也不应允许提出管辖权异议。

总结与建议:

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是由再审程序的性质、目的以及法律规定所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原审阶段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进入再审程序,应当专注于审查原审判决、裁定的正确性,以期实现司法公正和纠纷的有效解决。如果您在再审程序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