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的执法措施共计十项,具体如下:
查账权
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可延伸至关联方账户。此措施旨在核实纳税申报的真实性,但需注意程序合法性,如需进入经营场所检查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场地检查权
税务机关可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但不得进入生活区域。此措施需严格限定于与税收违法直接相关的场所,避免侵犯公民隐私权。
责成提供资料权
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与纳税相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及数据信息。若纳税人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逃税罪。
询问权
税务机关有权就税收违法行为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相关人员询问,被询问人需如实回答。此措施需遵循法定程序,如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
查证权
税务机关可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此措施需与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
存款账户检查权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此措施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且仅限于税收违法案件调查。
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可采取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或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此措施需满足”明显转移、隐匿应纳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等法定条件。
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此措施需满足”逾期未缴纳税款且经责令限期缴纳仍未缴纳”等前提条件。
阻止出境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出境的,应在出境前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此措施需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其他措施
包括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的纳税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等。这些措施构成税收征管的辅助性手段。
特别说明:上述执法措施的实施需严格遵循《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税务机关若违法行使职权,纳税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如有具体案件需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