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司法鉴定所按照劳动能力评级标准鉴定伤残等级,保险公司是否会认可”的问题,这需要分情况来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在涉及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境下,司法鉴定结论通常不能直接作为享受工伤待遇的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这一鉴定通常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是给予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谢某华家属以司法鉴定结论为依据要求社保部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并未得到支持,原因就在于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然而,在涉及商业保险理赔的情境下,司法鉴定结论的认可度则取决于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保险公司的相关政策。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结论可以作为理赔的依据,或者保险公司明确表示接受司法鉴定结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鉴定所按照劳动能力评级标准鉴定出的伤残等级,保险公司是会认可的。但反之,如果保险合同或保险公司政策中未明确规定或表示不接受司法鉴定结论,那么保险公司可能不会直接认可该结论。
此外,为了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以及规范涉及保险理赔的司法鉴定工作,司法部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联合发布了相关通知,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和保险机构坚持公正合规原则,提倡共同委托鉴定,并鼓励保险机构派员到场见证等。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从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对于您的问题,我的建议是:在涉及工伤保险待遇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涉及商业保险理赔时,则需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的相关政策,以确定司法鉴定结论的认可度。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