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二审取钢板后对方要求重新鉴定,是否准许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分情况说明:
若重新鉴定理由充分、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若对方能证明原鉴定存在以下情形,法院通常会准许重新鉴定:
若重新鉴定理由不充分、不合法
若对方仅以“对结果不满意”“认为鉴定不公平”等主观理由要求重新鉴定,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原鉴定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法院通常不会准许。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鉴定意见一经质证并采信,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推翻。
建议:此时可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强调原鉴定合法有效,并要求对方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原鉴定存在法定瑕疵)。若对方坚持申请,可要求其预交鉴定费用,并保留追究其滥用诉讼权利责任的权利。
特殊情况:取钢板是否影响鉴定结论
若取钢板行为本身导致原鉴定基础丧失(如内固定物取出后无法复原伤情),且原鉴定依赖内固定物存在(如关节活动度测量),对方要求重新鉴定可能被准许。
建议:需结合具体伤情和鉴定项目判断。若取钢板是治疗必要步骤,且原鉴定已明确“待内固定取出后另行鉴定”,则重新鉴定合理;若取钢板与伤情无关(如内固定物松动提前取出),可主张原鉴定仍有效。
总结:对方要求重新鉴定需满足法定条件,否则法院不会支持。若遇到此类情况,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