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开发票4000报销但还未报销是什么罪名-章商秋子律师|法行宝
2025-12-05 经济纠纷

多开发票4000元用于报销但尚未实际报销成功,可能涉及虚开发票罪或诈骗罪的未遂形态,具体需结合行为细节判断。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1. 若行为仅停留在“多开发票”阶段,未实际提交报销

  • 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的预备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形。若您主动要求他人为自己多开4000元发票(如虚构交易内容、金额),即使未实际提交报销,也可能因“为自己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罪的预备阶段。但需注意,虚开发票罪的成立通常要求情节严重(如虚开金额较大、多次虚开等),4000元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需结合地方司法解释判断(部分地区可能以5000元为起罚点)。
  • 行政处罚风险:即使不构成犯罪,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因此,4000元虚开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2. 若已提交报销但未成功,或因被发现未实际报销

  • 可能构成诈骗罪未遂: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若您已将多开的4000元发票提交报销,但因单位审核未通过或被举报未实际取得钱款,可能因“意图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被认定为诈骗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需注意,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通常为3000元至1万元以上(各地标准不同),4000元可能达到部分地区的立案标准。
  • 与虚开发票罪的竞合:若行为同时符合虚开发票罪和诈骗罪未遂的构成要件,可能因“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即按更重的罪名定罪)。实践中,虚开发票罪的法定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通常轻于诈骗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因此可能以诈骗罪未遂论处。

3. 关键行为细节对定性的影响

  • 发票类型:若多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涉及更严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但普通发票通常按虚开发票罪处理。
  • 主观目的:若您多开发票是为了“套取单位资金”(如将报销款据为己有),更倾向认定为诈骗;若仅为“冲抵个人消费”(如将个人消费开成单位发票),则可能侧重虚开发票的定性。
  • 单位性质:若单位为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行为可能同时违反《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但需以实际取得财物为前提。

建议

  1. 立即停止行为:若尚未提交报销,应销毁多开的发票,避免风险升级。
  2. 主动说明情况:若已提交但未成功,可向单位坦白并退回发票,争取从轻处理。
  3. 咨询专业律师:具体定性需结合发票类型、行为目的、单位性质等细节,建议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分析风险并提供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