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是谁做出的-郭成虎律师|法行宝
2025-12-04 刑事辩护

复议的决定通常是由作出原行政行为或原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来做出。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释:

  1. 复议的基本概念:

    • 复议,在法律语境下,通常指的是行政复议,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2. 复议的决定机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复议的决定机关通常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例如,如果某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一个行政处罚决定,那么对该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该市的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法规也可能规定由其他机关作为复议机关。这通常取决于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行政行为的性质。
  3. 复议的流程与要点:

    • 当事人申请复议时,需要提交复议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 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 复议决定可能包括维持原行政行为、撤销原行政行为、变更原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等几种情况。
  4. 复议的法律效力:

    • 复议决定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通常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复议决定也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有助于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 特殊情况下的复议机关: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如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复议机关可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
    • 对于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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