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合同中关于人数的约定,核心在于明确限制条款并确保合法性,具体可从以下角度进行约定:
直接约定居住人数上限
合同中可明确写明“本房屋仅供X人居住”,例如“承租方承诺本房屋仅供4人居住,超出人数需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此条款需注意合理性,若房屋实际面积较小(如30㎡以下),约定2-3人较合理;若面积较大(如100㎡以上),可适当放宽至5-6人,但需避免违反地方性法规(如部分城市规定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
区分常住与临时访客
可补充条款:“承租方允许亲友短期(不超过7日)临时居住,但需提前告知出租方;长期居住(超过7日)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增加租金”。此条款可避免承租方以“临时访客”为由长期超员居住。
约定违约责任
需明确超员居住的后果,例如:“若承租方未经同意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每超1人需按日支付违约金200元,且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违约金金额需合理,建议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参考《民法典》第585条)。
结合房屋用途限制
若房屋为住宅用途,需避免约定为“集体宿舍”“员工宿舍”等商业用途,否则可能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8条(禁止改变房屋用途)。可写明“本房屋仅供家庭自住使用,不得用于群租或商业经营”。
注意事项:
示例条款:
“承租方承诺本房屋仅供4人居住(以办理居住登记的人员为准),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若承租方违反本条款,每超1人需按日支付违约金200元,且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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