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给施工单位做结算时,是否需要回避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专家与施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根据《民法典》及工程结算相关规范,若专家与施工单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如亲属关系、经济往来、股权关联等),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性时,专家应主动回避或由委托方要求其回避。例如:专家持有施工单位股份,或其亲属在施工单位担任高管,均属于需回避的情形。
若专家与施工单位无利害关系,且符合专业资质要求,无需回避
若专家仅受委托方(如建设单位、审计机构)聘请,基于专业能力对工程量、造价等进行独立审核,且与施工单位无任何利益关联,则无需回避。此时专家的职责是确保结算结果符合合同约定及行业规范,其独立性受法律保护。
合同或行业规范有特殊约定时,以约定为准
部分工程合同或地方性法规可能对专家回避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如“曾参与该项目设计的人员不得担任结算专家”)。若存在此类约定,即使专家与施工单位无直接利害关系,也应按约定执行。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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