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让协议应由买卖双方各持一份,这是基于法律规范、权益保障及纠纷预防的综合考量。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说明:
法律规范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内容应由当事人约定,但法律对合同形式有特别规定的需遵循。车辆转让协议虽无强制公证要求,但作为证明买卖关系的关键证据,双方各持一份符合《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书面形式需当事人均签字或盖章)。若协议仅由一方保管,可能因证据缺失导致法律风险。
权益保障功能
纠纷预防作用
协议中通常约定车辆状况、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条款。若双方各持一份,发生争议时可直接比对协议内容,减少“协议不存在”“条款被篡改”等举证困难。例如,若卖方主张买方未付清尾款,买方可出示协议中“分期付款已结清”的条款进行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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