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期间达成调解的,一般应制作调解书并终结执行程序,若调解书履行完毕则执行终结,未履行可恢复执行或另行起诉;若调解协议具有特定情形,可申请支付令或直接申请执行。具体分析如下:
调解书的制作与效力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若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若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书面调解协议,且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如双方自愿、内容合法等),则该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依约履行。此时,执行法院可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并终结执行程序。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调解后的执行情况处理
- 调解书履行完毕:若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则执行程序终结,法院将结案处理。
- 调解书未履行:若一方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一般为二年)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调解协议另行起诉(但需注意,若调解协议已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如经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则可直接申请执行,无需另行起诉)。
特殊情形下的处理
- 支付令申请:若调解协议中涉及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且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其他债务纠纷,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
- 直接申请执行:若调解协议已经法院确认并制作成调解书,或调解协议已经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则申请执行人可直接依据调解书或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