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典那条法律主张赔偿-李佳丽律师|法行宝
2025-12-01 医疗纠纷

非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造成损害的,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主张赔偿。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该条款直接提及的是“医疗机构”,但根据法律原理及司法实践,非医疗机构或个人非法开展诊疗活动,造成患者损害的,同样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非医疗机构,只要实施了诊疗行为并造成损害,就应当对其过错行为负责。

二、责任主体

  1. 非医疗机构: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美容院等,非法开展诊疗活动,造成患者损害的,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2. 个人:如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个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造成患者损害的,同样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范围

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因诊疗活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同时,如果因诊疗活动造成患者残疾或死亡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和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四、举证责任

在主张赔偿时,患者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包括证明:

  1. 非医疗机构或个人实施了诊疗活动;
  2. 诊疗活动造成了损害;
  3. 损害与非医疗机构或个人的诊疗活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非医疗机构或个人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

五、法律建议

  1. 及时收集证据:在发生损害后,患者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以证明自己的损失和因果关系。
  2. 咨询专业律师:由于医疗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医学知识,建议患者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依法维权:在收集到充分证据后,患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权,要求非医疗机构或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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