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中的护理人确实可以是亲属。这一结论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详细分析:
首先,从政策导向来看,政府鼓励和支持家庭在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在山东省五莲县的实践中,对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特别是其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与亲属长期同吃同住人员、完全失能人员等,根据供养需求和本人意愿,可以选择与他们的亲属签订寄养协议,由亲属进行日常照护。这一做法体现了政策对家庭照护责任的认可和支持。
其次,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亲属作为护理人具有诸多优势。他们与特困人员之间往往存在深厚的情感联系,能够提供更加贴心、细致的照料服务。同时,亲属对特困人员的生活习惯、健康状况等有更深入的了解,能够更好地满足其个性化需求。在五莲县的实践中,第三方机构会定期探访照护情况,并将寄养人员变动情况每月报送县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备案,这既保证了照护质量,又尊重了特困人员的意愿和选择。
此外,虽然亲属可以作为护理人,但政府也强调照护服务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在五莲县的案例中,照护服务机构会定期组织开展职业道德、业务技能、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和岗位指导,确保让专业的机构、专业的人员提供专业的服务。即使亲属作为护理人,也需要接受一定的培训和指导,以提升其照护能力和水平。
综上所述,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中的护理人可以是亲属,但这一选择需要基于特困人员的意愿和供养需求,并接受政府和相关机构的监管和指导。这样的安排既体现了政策对家庭照护责任的认可和支持,又保证了照护服务的专业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