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作为代持股东怎么写答辩状呢-陶志宏律师|法行宝
2025-12-01 公司事务

作为有实务经验的律师,针对债权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作为代持股东的答辩状撰写问题,核心结论是答辩状需围绕“代持关系真实性、无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无逃避债务主观故意”三大要点展开,结合具体事实与法律依据进行抗辩。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一、若代持关系合法且无过错,重点论证代持事实与无过错性

  1. 代持关系真实性
    需在答辩状中明确说明股权代持协议的签订时间、双方身份、协议内容(如出资义务、权利归属等),并附上协议原件作为证据。例如:“答辩人与被执行人于X年X月X日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明确约定答辩人仅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及股东权益均归被执行人所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有效。

  2. 无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
    需证明代持期间未实施任何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未擅自转让股权、未抽逃出资、未以股东身份干预公司经营等。例如:“答辩人作为名义股东,从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未行使股东表决权、分红权等实质性权利,亦未以股东身份对外签署任何文件,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债权人无法证明代持行为存在恶意串通,则其主张难以成立。

  3. 无逃避债务主观故意
    需强调代持行为与债务形成无关联性,且代持目的合法(如规避政策限制需说明政策背景及合理性)。例如:“代持行为发生于X年X月,早于被执行人债务形成时间(X年X月),且代持目的仅为满足某行业准入资格要求,与后续债务无关,不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股权转让后未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仍需承担出资义务,但若能证明受让人(实际出资人)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则原股东(名义股东)可免责。

二、若债权人主张代持行为损害其利益,需针对性反驳其主张

  1. 反驳“代持行为导致债权人无法执行实际股权”
    需说明债权人可通过执行实际出资人财产实现债权,代持关系不构成执行障碍。例如:“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在代持股权中的实际权益,而非直接执行名义股东名下股权。答辩人作为名义股东,无义务以个人财产清偿被执行人债务。”
    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25号判决明确,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不得直接执行代持股权,但可申请执行实际出资人的财产。

  2. 反驳“代持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或强制性规定”
    若债权人主张代持行为因违反金融监管、外资准入等政策而无效,需结合具体政策说明代持的合法性。例如:“代持行为系为满足某行业外资比例限制要求,且已获得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不应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三、答辩状格式与注意事项

  1. 格式要求
    答辩状需包含标题(如“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答辩人信息、案由、答辩请求(如“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清单、落款(答辩人签名/盖章及日期)等部分。

  2. 注意事项

    • 证据充分:需附上代持协议、出资凭证、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证据,证明代持关系真实性及无过错性。
    • 逻辑清晰:按“代持关系合法→无过错行为→债权人主张不成立”的逻辑展开,避免冗长叙述。
    • 法律适用准确:引用法律条文需具体到款、项,避免笼统表述。

若您有具体案件细节(如代持协议内容、债务形成时间、债权人主张依据等),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将结合实际情况为您定制答辩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