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铺租赁合同未解除且打官司期间,租金一般仍需按原合同约定支付,但具体需分情况讨论:
若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约且未获出租方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至合同解除或法院判决终止履行之日。即使承租方实际未使用商铺,只要合同未解除,其仍需承担租金支付义务。例如,若合同约定年租金10万元,承租方在诉讼期间仍需按此标准支付,直至法院判决合同解除或双方达成和解。
若出租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商铺
若出租方未履行维修、保障安全等义务,导致商铺无法正常使用(如漏水、断电等),承租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主张减免租金。此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出租方违约与商铺无法使用之间的因果关系,例如维修记录、照片、沟通记录等。法院可能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部分或全部租金。
若双方均同意提前解约但未办理手续
若双方在诉讼前已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同意提前解约,但未办理合同解除手续,租金支付需结合协议内容判断。若协议明确约定解约后无需支付后续租金,则承租方可主张免除;若未明确约定,则可能仍需支付至合同正式解除之日。
建议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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