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可以参加行政复议,但并非强制要求必须参加。具体分析如下:
行政复议的参与主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申请人(公司)、被申请人(社保部门)是行政复议的法定主体,而伤者作为第三人,有权选择是否参与。若伤者不参与,复议机关仍会依法审查工伤认定书的合法性,但伤者可能错过直接陈述意见、提交证据的机会。
伤者参与的必要性
伤者不参与的后果
若伤者未收到复议机关的书面通知(如公司未将伤者列为第三人),复议程序可能正常进行,但伤者事后可通过行政诉讼主张权利。若伤者明确放弃参与,复议结果对其产生直接约束力,例如认定书被撤销后,伤者需重新申请工伤认定,可能影响工伤待遇的享受时效。
建议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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