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曝光3起涉税中介案 涉税中介及从业人员虚开发票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张津川律师|法行宝
2025-11-28 经济纠纷

结论概述:根据新闻背景中曝光的3起涉税中介案件,涉税中介及从业人员虚开发票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信用惩戒责任。以下结合具体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一、刑事责任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案例分析:在绍兴市税务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绍兴弘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杨某江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在衢州市税务部门处理的案件中,江山市博一财务咨询服务部实际控制人俞某利也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虚开发票罪

    •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案例分析:绍兴弘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杨某江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外,还因犯虚开发票罪被一并处罚。

二、行政责任

  1. 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构成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案例分析:在金华市税务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税务稽查部门对王某仙及其控制的三家公司依法查补税款50.96万元,并加收了滞纳金。
  2. 罚款

    • 法律规定:同上,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同时,还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
    • 案例分析:在金华市税务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税务稽查部门对王某仙及其控制的三家公司罚款116.32万元。
  3. 没收违法所得

    •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通过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获得的非法所得,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没收。
    • 案例分析:在金华市税务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税务稽查部门没收了王某仙的违法所得。

三、信用惩戒责任

  1. 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 法律规定: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税务部门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以采取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措施进行惩戒。
    • 案例分析:在绍兴市税务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税务部门对绍兴弘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和杨某江采取了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措施。在衢州市税务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税务部门也将江山市博一财务咨询服务部及其实际控制人俞某利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2. 影响纳税信用等级

    • 法律规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会根据其纳税遵从度、税务管理情况等因素进行评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等级会受到严重影响。
    • 案例分析:虽然新闻背景中未直接提及纳税信用等级的具体影响,但根据一般规定和实务操作,虚开发票等严重违法行为必然会导致纳税信用等级的降低。

四、热点事件延伸思考与普法教育

  1. 对涉税中介行业的警示:涉税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应自觉增强诚信服务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知法守法意识,依法依规执业,守法合规经营。任何试图通过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谋取私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 对纳税人的启示:纳税人应如实申报纳税,不得虚增成本、隐瞒收入或滥用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应保留真实凭证,以便在税务稽查时提供有力证据。

  3. 预防措施建议:涉税中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宣导,提升法律意识;利用税务大数据工具监测异常指标,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问题;对复杂事项提前与税务机关咨询确认,确保合规操作。

综上所述,涉税中介及从业人员虚开发票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多方面的,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信用惩戒责任。因此,涉税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税收安全。如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