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职工工资是共益债务还是破产费用-周燕君律师|法行宝
2025-11-28 劳动纠纷

留守职工工资在破产清算中既不属于共益债务,也不属于破产费用,而是应当作为职工债权优先受偿。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留守职工工资的性质

留守职工工资,指的是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为了维持企业基本运营或完成特定任务(如资产清理、债务追讨等)而留守的职工所应获得的劳动报酬。这部分工资,本质上仍然是职工因提供劳动而应得的报酬,属于职工债权的范畴。

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定义及范围

  1. 破产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这些费用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必须支出的,具有优先性。

  2. 共益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

三、留守职工工资不属于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理由

  1. 不属于破产费用:留守职工工资并非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必须支出的费用,如诉讼费用、管理费用等。它更侧重于职工因提供劳动而应得的报酬,因此不属于破产费用的范畴。

  2. 不属于共益债务:虽然留守职工工资与债务人继续营业有关,但共益债务中的“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通常指的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维持企业继续营业而新产生的劳动报酬。而留守职工工资往往是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前已经产生的,或者是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为了完成特定任务(如资产清理)而留守的职工所应得的报酬。因此,它也不完全符合共益债务的定义。

四、留守职工工资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表明,留守职工工资作为职工债权的一部分,在破产财产分配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留守职工工资在破产清算中既不属于共益债务,也不属于破产费用,而是应当作为职工债权优先受偿。如有更多关于破产清算、职工债权等方面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