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审法院未下判决书前法院主持双方签字确认的调解书能否做为原告申请-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11-28 行政纠纷

结论:在行政诉讼中,原审法院未下判决书前法院主持双方签字确认的调解书,一般可以作为原告申请相关事项(如执行等)的依据,但需满足一定条件,且不同情形下其效力及后续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分析说明:

  1. 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在允许调解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确认后,该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
    • 调解书一旦生效,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调解书与判决书的关系:

    • 在行政诉讼中,调解书和判决书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它们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调解书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而判决书则是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裁判。
    • 如果法院在未下判决书前主持双方签订了调解书,并且该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如双方签字确认、不违反法律法规等),那么该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视为案件已经以调解方式结案。在此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再就同一案件作出判决书。
  3. 调解书作为申请依据的情形:

    • 申请执行:如果调解书确定了被告应履行的义务,而被告未履行,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此时,调解书即作为原告申请执行的依据。
    • 其他申请:除了申请执行外,如果调解书涉及其他需要法院进一步处理的事项(如确认某些事实、解除某些限制等),原告也可以根据调解书的内容向法院提出相应申请。
  4.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调解书无效或被撤销:如果调解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或者是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下达成的,那么该调解书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在此情况下,原告不能依据该调解书申请相关事项。
    • 调解书与判决书冲突:虽然理论上调解书和判决书不应同时存在且内容冲突,但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如法院在调解后又作出了与调解书内容相悖的判决书),原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依据调解书或判决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过,这种情况较为罕见,且通常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冲突。

行动建议:

  • 如果您作为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与对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签字确认了调解书,请务必保留好该调解书原件,并仔细阅读其内容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 如果对方未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您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如果您对调解书的效力或内容存在疑问,或者遇到其他与调解书相关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咨询以便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