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主要规定了以委托理财名义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条款内容概述: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基金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具体情形分析:
- 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
-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并未真正投入资金,却通过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得了所谓的“收益”。这种“收益”实际上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回报,因此构成受贿。
- 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 即便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出资了,但如果其获取的“收益”远远超出了正常投资应得的收益,那么这部分超额的“收益”同样被视为受贿。这是因为,这种超额收益往往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有关,是请托人为了感谢或进一步拉拢国家工作人员而给予的额外好处。
受贿数额的认定:
- 对于未实际出资而获取的“收益”,受贿数额即为实际获取的“收益”数额。
- 对于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情况,受贿数额为实际获取的“收益”与出资应得收益之间的差额。
法律后果:
- 根据该条款,一旦国家工作人员被认定为以委托理财名义收受贿赂,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具体刑罚将根据受贿数额的大小、情节轻重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举例说明:
假设某国家工作人员A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B谋取了利益。随后,A以委托B投资股票的名义,未实际出资却获得了10万元的“收益”。或者,A虽然实际出资了5万元,但按照正常投资应得收益仅为2万元,而A却获得了10万元的“收益”。在这两种情况下,A均构成受贿,且受贿数额分别为10万元和8万元(10万元-2万元)。
法律建议:
-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更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或好处。
- 对于请托人而言,应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帮助和支持,不得试图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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