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是对该解释的核心内容进行的详细阐述:
一、行贿犯罪的追究标准
- 基本标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
- 行贿数额: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或者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等特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
- 经济损失: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 行贿数额: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等特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 经济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也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五、多次行贿的处理
六、数罪并罚的情况
- 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七、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处理
- 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立功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也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八、行贿人的其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形
- 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九、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或者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十、行贿犯罪所得的处理
- 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因行贿犯罪取得的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解释
-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也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被追诉前的定义
- “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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