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婚姻登记不合法撤销后再办登记是否是补办”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和流程。
一、婚姻登记不合法撤销的含义
当婚姻登记因某种原因(如证件不全、信息不实、违反婚姻登记规定等)被认定为不合法,并被相关机关撤销后,这意味着该婚姻登记自始无效,双方并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二、撤销后再办登记的性质
在婚姻登记被撤销后,如果双方仍然希望建立婚姻关系,并且符合婚姻登记的条件(如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自愿结婚等),他们可以重新申请婚姻登记。这种重新申请的婚姻登记,并非补办,而是一个全新的、独立的婚姻登记行为。补办通常指的是在原有婚姻关系有效存在的基础上,因证件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重新领取证件的行为。
三、重新办理婚姻登记的流程
准备材料:双方需要准备各自的居民身份证、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必要材料。
选择登记机关:根据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双方可以选择任一有相关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不再受到户籍地的限制(除非涉及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的特殊情况)。
提交申请并等待审核:双方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到选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并等待工作人员的审核。在证件齐备、材料准确、核查一致的基础上,婚姻登记机关将为双方办理婚姻登记。
四、注意事项
综上所述,婚姻登记不合法撤销后再办登记并非补办,而是一个全新的婚姻登记行为。双方需要按照新的婚姻登记流程和要求重新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