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单位将工资分成基本工资加绩效,并仅以基本工资作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这种做法是否合法不能一概而论,需分情况讨论。
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单位按照职工实际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合法。
-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这里的“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如果单位在申报社保缴费基数时,已经将绩效工资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并据此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即使工资发放时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两部分,也是合法的。
若单位仅以基本工资作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且该基本工资低于职工实际工资总额,则不合法。
- 分析:如果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故意隐瞒或低估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仅以较低的基本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从而减少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这种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职工有权要求单位按照其实际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建议:
- 职工应仔细核对自己的工资条和社保缴费记录,确保单位按照实际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如果发现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职工可以先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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