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立案后发现已经履行完毕的,通常应由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具体处理方式及法律依据如下:
执行法院的审查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需对被执行人是否已履行完毕进行审查。若经审查确认债务已通过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履行或第三方代为履行等方式清偿,法院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应及时向法院提交履行凭证(如转账记录、收条、和解协议等)。法院将根据证据材料核实履行情况,并作出相应裁定。若申请执行人未主动提交证据,法院亦可依职权调查核实。
被执行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若被执行人认为执行依据的债务已履行完毕,但法院未依法终结执行,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审查并裁定终结执行。异议期间,法院应暂停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措施。
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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