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诉讼一审期间,一般不可以直接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存在例外情形。以下为详细分析:
通常情况下的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意味着,在未满1年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能直接重新申请鉴定。若一审期间距离原鉴定结论作出未满1年,且无证据证明伤残情况发生实质性变化,法院通常不会准许重新鉴定申请。
例外情形: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启动重新鉴定
若一审期间出现以下情形,法院可能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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