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诉讼一审期间可以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尉忠律师|法行宝
2025-11-26 劳动纠纷

在工伤诉讼一审期间,一般不可以直接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存在例外情形。以下为详细分析:

  1. 通常情况下的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意味着,在未满1年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能直接重新申请鉴定。若一审期间距离原鉴定结论作出未满1年,且无证据证明伤残情况发生实质性变化,法院通常不会准许重新鉴定申请。

  2. 例外情形: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启动重新鉴定
    若一审期间出现以下情形,法院可能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

    • 原鉴定程序违法:如鉴定机构未依法通知当事人参与、鉴定人员不具备资质等;
    •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如鉴定结论与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明显矛盾;
    •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伤残情况变化:如术后恢复情况与原鉴定结论不符,且能提供医疗证明等新证据。
      此时,当事人需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3. 实务建议

    • 及时固定证据:若认为原鉴定结论有问题,应在诉讼中提交医疗记录、康复证明等新证据,证明伤残情况变化或原鉴定瑕疵;
    • 与法院沟通:在举证期限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争取法院支持;
    • 注意时效:若距离原鉴定结论已满1年,可先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再将新结论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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