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护人责任认定的诉讼程序中,关于如何列明当事人以及监护人的身份问题,这确实是一个需要细致阐述的点。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监护人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这是因为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的诉讼行为能力,无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因此需要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但这里存在一个关键点,即监护人在诉讼中的具体身份——是作为法定代理人还是作为被告。
监护人作为被告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这一规定倾向于将监护人直接列为被告,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便于诉讼程序的统一性,且只有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列为被告,监护人才能作为被执行的主体。此外,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承担责任是基于过错推定原则,其本身就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因此将其列为被告更能体现其应承担的责任类型。
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的情况:
虽然有些观点或实践中可能将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并在判决主文部分写明由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做法在明确执行责任主体方面可能存在一定不足。因为法定代理人虽然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但其本身并不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在诉讼程序上视为当事人行为,但实体责任上仍需区分)。因此,在需要明确执行责任主体时,将监护人直接列为被告更为恰当。
综合建议:
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的诉讼程序中,为了明确执行责任主体并体现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类型,建议将监护人列为被告。同时,在诉讼过程中,监护人作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仍需代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监护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人民法院可以在监护人中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综上所述,在监护人责任认定的诉讼程序中,将监护人列为被告是更为恰当的做法,这有助于明确执行责任主体并体现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