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丈夫是植物人,公公不让媳妇做监护人,一定要一起做监护人,媳妇可以反对吗”,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的确定是有明确顺序的。配偶是第一顺位的监护人,其次是父母、子女,再次是其他近亲属,最后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中,丈夫已成为植物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作为配偶的您,是第一顺位的监护人。公公作为被监护人的父亲,是第二顺位的监护人。在配偶(即您)具有监护能力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公公不能单方面决定与您一起做监护人,或者阻止您单独担任监护人。
监护权的确定,除了考虑监护顺序外,更重要的是要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这意味着,在选择监护人时,应充分考虑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生活需求以及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等因素。如果公公认为您不适合担任监护人,或者认为与您一起做监护人更有利于被监护人,那么他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观点,并且这些证据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认可。
在您反对公公一起做监护人的情况下,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您可以向法院提起监护权纠纷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判决。
综上所述,作为配偶的您,在丈夫成为植物人且您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有权单独担任监护人。公公不能单方面决定与您一起做监护人,或者阻止您单独担任监护人。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为您解决问题提供一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