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以民间借贷起诉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起诉,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需分情况讨论,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 若不当得利请求权产生于原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之时
- 一般情况下,不当得利诉讼时效起算点与原民间借贷诉讼时效起算点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民间借贷关系中,通常是从借款到期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出借人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此时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当以民间借贷起诉被驳回后,再以不当得利起诉,若不当得利请求权产生于原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之时,比如出借人实际出借了款项,借款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该款项,那么诉讼时效还是从原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到期日开始计算。例如,甲于2020年1月1日借给乙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21年1月1日,若乙到期未还,甲应在2021年1月1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若甲先以民间借贷起诉被驳回,后以不当得利起诉,诉讼时效起算点依然是2021年1月1日(假设不存在其他导致时效中断、中止等情形)。
- 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一直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那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比如甲在借款到期后一直向乙催讨借款,2022年1月1日甲向乙发出催款通知,此时诉讼时效中断,从2022年1月1日起重新计算三年诉讼时效。若之后甲以民间借贷起诉被驳回,再以不当得利起诉,诉讼时效起算点就变为2022年1月1日(同样假设不存在其他导致时效再次中断、中止等情形)。
- 若不当得利请求权产生于原民间借贷诉讼过程中或之后
- 当不当得利请求权产生于原民间借贷诉讼过程中或之后,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例如,在原民间借贷诉讼中,发现借款人存在虚构借款用途等行为,导致出借人意识到借款人取得款项没有合法依据,此时不当得利请求权产生,诉讼时效就从出借人知道该不当得利事实之日起计算。假设甲于2020年1月1日借给乙10万元,约定2021年1月1日还款,到期乙未还,甲于2021年2月1日以民间借贷起诉乙,在诉讼过程中,甲发现乙虚构借款用途,实际上并未将借款用于约定事项,甲于2021年5月1日知道该事实,那么甲以不当得利起诉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就是2021年5月1日。
提醒:诉讼时效问题较为复杂,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是否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等情形。如果你有具体的案件情况,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情况为你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