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并不属于税收强制执行,而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一、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的定义及目的
税收保全:
- 定义: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针对可能因纳税人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导致税款征收难以保证的情况,所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措施。
- 目的:预防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确保税收征管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
税收强制执行:
- 定义:税收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依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
- 目的:促使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纳税义务。
二、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的区别
实施阶段不同:
- 税收保全通常发生在税务管理过程中,当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或迹象时,即可采取相应措施。
- 税收强制执行则通常是在纳税人逾期不履行纳税义务后,由税务机关或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手段。
法律性质不同:
- 税收保全是一种预防性、临时性的控制措施,旨在防止纳税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纳税义务,它并不改变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本身。
- 税收强制执行则是对已确定纳税义务的强制履行,具有终局性和确定性。
具体措施不同:
- 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相应存款,以及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则可能包括从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抵缴税款等。
三、税收保全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时,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四、总结
综上所述,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在定义、目的、实施阶段、法律性质以及具体措施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税收保全是一种预防性、临时性的行政强制措施,旨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而税收强制执行则是对已确定纳税义务的强制履行。因此,税收保全并不属于税收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