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概述:在“遛狗不牵绳致路人摔骨折赔28万”的案件中,法院终审判决饲养人王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主要依据了《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以及《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关于携犬出户的具体要求。以下是对该案件判决依据的程序与法律条款的详细分析。
一、判决依据的法律程序
一审程序:
- 朱女士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承担全部损失。
-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未约束犬只存在过错,但朱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自担部分责任,因此判决王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二审程序:
-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法院经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某未牵犬只牵引带,也未采取任何约束措施,未能尽到饲养动物的危险预防义务,朱女士为躲避该犬摔倒受伤,且王某某无证据证实朱女士存在故意,因此判决王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
《民法典》第1246条:
- 条款内容: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 应用分析:在本案中,王某某未牵犬只牵引带,也未采取任何约束措施,违反了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导致朱女士摔倒受伤。王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是因朱女士故意造成的,因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 条款内容:携犬出户时,必须为犬只佩戴牵引带,且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5米。
- 应用分析:王某某在携犬出户时,未为犬只佩戴牵引带,违反了《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未能尽到饲养动物的危险预防义务,这也是法院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三、对公众的启示
饲养动物的责任:
-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
遇到动物侵权时的应对:
- 如果遇到动物侵权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报警记录等。同时,可以寻求医疗救助,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遵守养犬管理规定:
- 各地都有养犬管理规定,饲养人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如携犬出户时佩戴牵引带、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等。这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对他人和社会的尊重。
总结:在“遛狗不牵绳致路人摔骨折赔28万”的案件中,法院终审判决饲养人王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主要依据了《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以及《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关于携犬出户的具体要求。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公众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饲养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果您有类似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