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牵绳致路人摔骨折赔28万 未牵绳遛狗行为如何定性-谢兴华律师|法行宝
2025-11-21 侵权纠纷

结论概述:未牵绳遛狗行为在法律上主要定性为违反管理规定、未尽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若因此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需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新闻背景,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饲养人王某某因未牵绳遛狗导致朱女士摔骨折,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28万余元。

法律定性及依据:

  1. 行为定性:未牵绳遛狗行为违反了《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关于携犬出户时必须为犬只佩戴牵引带,且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5米的规定。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未尽到饲养动物的危险预防义务。
  2.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在本案中,王某某未牵绳遛狗,导致朱女士在躲避过程中摔倒受伤,且王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朱女士存在故意,因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新闻背景中的法律分析:

  • 事件经过:朱女士在锻炼后准备离开时,迎面遇上一只未系牵引带的黑色贵宾犬,为躲避该犬不慎摔倒,导致腰椎骨折、九级残疾。
  • 争议焦点:王某某认为朱女士是因草坪地面湿滑摔倒,而朱女士则指认是被犬只惊吓所致。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事发过程、事后处理经过、报警记录等,可以认定王某某饲养的犬只导致朱女士受伤。
  • 法律后果:常州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王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扣除已垫付费用后,需赔偿朱女士28.62万元。

对公众的启示:

  1. 遵守养犬规定:饲养人应严格遵守当地的养犬管理规定,携犬出户时务必为犬只佩戴牵引带,并确保牵引带长度符合规定,以防止犬只伤人或造成其他损害。
  2. 增强安全意识:行人在遇到未牵绳的犬只时,应保持冷静,避免惊慌失措导致摔倒或其他意外。同时,饲养人也应加强对犬只的管理和约束,确保公共安全。
  3. 及时取证维权:若因未牵绳遛狗等行为导致他人损害,饲养人应积极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受害方应及时取证并寻求法律途径维权。

类似情况的预防措施:

  •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社区宣传、媒体报道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养犬规定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 完善监管机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 鼓励举报投诉:鼓励公众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以便相关部门及时介入处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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