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的决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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