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265条规定内容-邹玉杰律师|法行宝
2025-05-31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内容是关于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条款解析:

  1. 适用对象与条件:

    •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若存在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情形之一,可暂予监外执行。
    •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仅当其为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时,方可暂予监外执行。
    • 对于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2. 审批程序:

    • 若罪犯确因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并出具证明文件。
    • 在交付执行前,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 在交付执行后,则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3. 特殊规定:

    •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存在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以及自伤自残的罪犯,法律明确禁止其保外就医。

如果你对此条款有进一步的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解释,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