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2018年修正后对应第二百六十条)主要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情形与程序。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些情形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若符合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情形,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但需注意,对于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以逃避刑罚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程序:
-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