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不能提现质保金 但是写质保期满后支付 算是质保金吗-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5-11-20 合同纠纷

结论前置:合同中虽未直接表述为“提现质保金”,但约定“质保期满后支付”的款项,在符合质保金本质特征的情况下,仍可认定为质保金。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1. 从质保金的定义和本质特征来看
    • 质保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其核心特征在于:一是与工程质量挂钩,用于保障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得到及时维修;二是支付时间与质保期满相关联,在质保期届满且无质量问题或已妥善解决质量问题后支付。
    • 在您描述的合同条款中,虽然没有直接使用“质保金”这一表述,但约定“质保期满后支付”的款项,如果该款项的用途是用于保障工程在质保期内的质量维修,那么从本质上来说,它符合质保金的特征,可以认定为质保金。例如,在一个建筑工程合同中,双方约定工程总价款的5%在质保期(通常为1 - 2年)满后支付,若在质保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需负责维修,否则发包人有权从该款项中扣除维修费用,这种情况下该款项就是典型的质保金。
  2. 从合同条款的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来看
    • 文义解释:合同条款的字面含义是理解合同内容的基础。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保期满后支付”的款项,且从整个合同的上下文来看,该款项与工程质量保障相关联,那么按照文义解释的原则,应将其认定为具有质保金性质的款项。例如,合同中在描述该款项时,提到了“为确保工程质量,在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支付……”,这样的表述就明确表明了该款项与质保金的目的是一致的。
    • 目的解释: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意图。如果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建设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对工程质量进行保障,那么“质保期满后支付”的款项就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而设置的。即使没有使用“质保金”的名称,也不能改变其保障工程质量的目的,因此应认定为质保金。
  3. 从实际履行和行业惯例来看
    • 实际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按照该条款的约定,在质保期内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维修,并在质保期满后根据工程质量情况支付或扣除相应款项,那么这种实际履行行为也进一步证明了该款项的质保金性质。例如,在质保期内,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承包人进行了维修,发包人在质保期满后按照约定支付了剩余款项;或者承包人未履行维修义务,发包人从该款项中扣除了维修费用,这些实际履行情况都与质保金的操作方式相符。
    • 行业惯例:在建设工程等领域,使用质保金来保障工程质量是一种常见的做法。如果合同所涉及的行业存在这样的惯例,且合同条款的约定与行业惯例相符,那么也可以将“质保期满后支付”的款项认定为质保金。例如,在房地产开发行业中,通常会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支付,这是行业内的普遍做法。

建议:为了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在签订合同时,最好明确使用“质保金”这一术语,并详细约定质保金的比例、支付方式、扣除条件等条款。如果合同中已经存在类似您描述的条款,但表述不够明确,双方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进行明确和细化。如果您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