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未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通常需按各自未出资的比例来分担赔偿责任,若无法确定比例则平均分担,且股东间可约定分担方式,但不得对抗债权人。具体分析如下:
按出资比例分担
- 当多个股东均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他们对于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原则上应按照各自的未出资比例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股东A未出资30万元,股东B未出资20万元,在公司债务100万元无法清偿的情况下,若股东A和B均未出资,则他们应分别按照30%和20%的比例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股东A承担30万元,股东B承担20万元(当然,实际赔偿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如股东已出资部分、公司债务总额等,此处仅为简化说明)。
无法确定比例时的平均分担
- 如果无法确定各个未出资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股东之间对于出资比例存在争议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这些股东可能需要平均分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在上述例子中,如果无法确定股东A和B的出资比例,或者他们对于出资比例存在争议,那么他们可能需要平均分担50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即每人承担25万元。
股东间的分担协议
- 股东之间可以就补充赔偿责任的分担方式达成协议。这种协议在股东之间具有约束力,但不得对抗债权人。也就是说,如果股东之间约定了某种分担方式,但这种约定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股东按照法定方式(即按出资比例或平均分担)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股东A和B可能约定由股东A承担全部补充赔偿责任,但如果这种约定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股东A和B按照法定方式来分担责任。
特殊情形说明:
- 如果某个股东已经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那么他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应扣除其已经出资的部分。例如,股东A原本应出资50万元,但实际只出资了20万元,那么他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应只就未出资的30万元部分承担责任。
- 如果股东未出资是由于其他股东的过错导致的(如其他股东未按时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那么该股东可能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