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废止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界定主要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规定,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争议:
- 界定原则:以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但考虑到劳动关系的特殊性,若劳动关系仍在存续,且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持续存在,则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通常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过,若劳动关系终止,则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引发的争议:
- 界定原则:一般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通常涉及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履行情况或变更、解除等事项,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后及时主张权利。
- 特殊情况:若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此时,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可能以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日或劳动者收到决定之日为准,具体需结合案情判断。
其他劳动争议:
- 界定原则:对于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如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引发的争议,同样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 注意事项:劳动者在主张权利时,应注意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如工资单、工作证、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以证明其权利受损的事实及时间。
法律建议:
- 及时主张权利:劳动者在发现其权利被侵害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并保留好相关证据。若无法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应在法定时效内(通常为一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了解法律规定:劳动者应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规定中关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仲裁时效等条款的内容,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准确判断并主张自己的权利。
- 寻求专业帮助:若劳动者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遇到复杂情况或法律难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可能法律后果:
- 超过仲裁时效:若劳动者未在法定时效内申请仲裁,则可能丧失胜诉权,即即使其权利确实被侵害,也可能因超过时效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 证据不足:若劳动者在主张权利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权利受损的事实及时间,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因此,劳动者在平时应注意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